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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

  (五)支持国际服务外包业发展。对服务外包企业和产业的扶持按《中共昆明市委办公厅、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服务外包产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及〈昆明市关于加快发展软件产业和服务外包产业的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昆办通〔2010〕29号)规定和相关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六)新设立并经认定的总部企业,按照总部类别在认定当年由受益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奖励数额根据企业规模、本市产业发展政策及所属行业现有扶持政策确定。其他大型企业在昆设立地区总部,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予以补助。支持总部经济发展。对总部经济的发展,按照《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总部经济的意见》(昆政发〔2010〕63号)和相关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给予支持。各类大型企业在昆明新建的总部、区域总部,或其研发中心、采购中心、结算中心用地以城市规划部门确定的用途按现行规定支持供地。对在我市举办的全省范围以上的产品展销会、展示会、交易会,按相关资金管理办法给予支持。
  (七)对居民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经审核,符合相关政策的,可按税法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昆明市企业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持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将有关材料文件报主管地税机关备案后,按规定免征营业税。
  (八)对已纳入国家发改委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确认纳入试点名单的物流企业,按相关文件规定享受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对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申请,经具有审批权限的地税机关审批后,可定期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省、市重点物流企业及公司制的省、市重点物流基地,对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向主管地税机关或具有审批权限的地税机关提出申请,经具有审批权限的地税机关审批后,可定期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九)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服务条件的,自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三年内免征自用房产及土地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十)支持药品零售连锁业加快发展。支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开展药妆、保健品、医疗器械销售和健康服务等多元化经营,满足群众自我药疗等多方面需求;在药品零售企业的规划和准入方面,制定政策通过利用市场化手段而不是行政手段进行资源配置;支持连锁药店积极承接医疗机构药房服务和其他专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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