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注重文物的整体风貌保护。各级、各部门在认真做好文物本体保护的基础上,要切实做好文物周边环境的优化提升工作,各级文物、规划和城市管理部门对于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的违法、违规建筑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临时设施依法予以拆除;依法查处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违规建设行为;严格控制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扩建项目,确保新建、改扩建项目的风格、体量、高度和色彩与文物保护单位本体风貌和历史环境相协调。同时,要更加重视因历史形成与文物相互依存的文化景观、自然环境,切实保护文物及其周边的历史街巷、古树名木、河湖水体、地形地貌,不得轻易改造拆除、过度装修,割断文物的历史信息,破坏文物整体风貌的完整性和原真性。
(五)加大文物保护监管力度。各级文物部门要建立文物保护的巡查制度,及时排查、处置安全隐患;各级规划部门要严把涉及文物所在片区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关;各级园林绿化、宗教事务部门要认真做好文物景区、宗教文物的保护修缮、安全管理和利用工作;公安消防部门要认真开展文物消防安全的专项检查工作;各级住建部门要切实加强城乡基本建设中的地上、地下文物保护工作和文物产权管理工作,努力形成文物、规划、城市管理、住建、消防等部门责任明确、相互配合的文物保护联动监管机制。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要把文物监管工作纳入各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的工作目标责任,进行立项督查;发动群众、媒体积极参与文物保护工作的社会监督并形成制度,引导和妥善处理城乡建设中的文物保护问题,依法查处破坏文物的违法违规行为,努力构建城乡全覆盖、全民共参与的文物保护监管机制。
三、科学处理文物保护和利用关系
文物是祖先创造的物质文化遗产,文物的保护和利用是一个有机联系、不可分割的整体。文物是不可再生的、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性资源,在文化产业、旅游产业链中具有基础性的地位和作用。各县(市)区政府、各部门必须坚持统筹规划、有效保护、合理利用、科学管理的原则,正确处理保护与利用、继承与发展的关系,以及文物保护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的关系。在科学保护的前提下,不断推动文物资源的合理利用。市级文物部门要在学习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严格遵循保护为主、传承发展、分类利用、提升效果的原则,积极探索和创新以社会效益为主,努力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结合的新途径、新措施。各县(市)区政府要结合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建设规划以及文物资源状况、现状条件,规划文物合理利用项目和实施方案,积极推动文物保护与博物馆业、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的相互融合,采取有计划、分步骤的方式推动文物合理利用项目落地实施,在合理利用中促进保护传承,实现经济社会发展和文物保护利用的协调发展。
文物保护单位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经营性活动管理规定(试行)》相关规定开展文物的利用工作,不得将文物用于开展不利于文物保护的开发利用活动。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经营活动的审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作出审批决定前应与所在地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会商,对于不符合文物保护相关规定和要求的经营性项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颁发营业执照,现已有营业执照而不符合规定和要求的经营性项目要限期整改。各县(市)区政府在旅游景区规划上,要以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和各类博物馆、纪念馆为核心,全面整合文化旅游资源,形成各具特色的旅游专线;在旅游项目开发上,在利用好自然环境资源的基础上,充分挖掘当地的风土人情,使文化遗产游与自然风光游、民俗文化游等其他类型的旅游资源相结合,使文物资源真正转化为旅游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