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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与合理利用工作的通知

  狠抓文物修缮工作。在科学统计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登记不可移动文物和普查新发现不可移动文物保存现状、保护需求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制定出文物修缮工作计划和方案,确保文物修缮工作落到实处。要尽快完善新公布文物保护单位的“四有”工作,及时安置文物标志说明碑,划定、调整公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建立健全文物档案,落实管理单位和责任主体。对于登记不可移动文物,要明确保护措施和保护要求,并及时申报或公布为相应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对于普查新发现不可移动文物,各县(市)区文物部门要制作安装标识牌,并按照文物保护单位、登记不可移动文物的公布标准,加快开展价值认定工作。对于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普查新发现不可移动文物,各县(市)区政府要尽快公布为县(市)区级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登记不可移动文物。
  (三)加强城乡建设中的文物保护。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要把文物保护与全域城镇化建设、城中村改造、市政建设、景区和园林绿化建设等结合起来,加大文物景区、遗址公园、古玩市场、博物馆等建设力度,提升城市文化品位和对外影响力;在市政建设、城中村改造中,要在保持文物、历史地段传统格局和风貌的前提下,进行合理化的改造;在新农村建设中,要着力保护历史村镇格局风貌、乡土建筑、环境景观和风俗习惯、民族特色,体现地方人文内涵。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文物部门组织开展文物调查勘探工作;在调查勘探中发现文物的,应在进行必要的考古发掘或落实文物保护措施以后方可实施建设。因特殊原因需要在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必须依法报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必须依法报经相应的文物部门同意,由同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参与建设项目选址等有关文物保护设计方案的审批。因配合基本建设工程进行迁移保护的文物保护单位和登记不可移动文物,建设单位应制定迁移保护方案并与所在地文物主管部门签订迁移保护责任书,明确迁移期限,并按期完成文物迁移工作后方可实施建设工程。对于普查新发现不可移动文物所在片区进行基本建设工程的,规划、住建主管部门在项目批准前应征求所在地文物主管部门的意见,明确处置措施和方案后方可批准实施,不得擅自拆除和破坏。
  涉及基本建设工程的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以及文物保护单位的迁移等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列入建设工程预算。在建设工程施工和其他生产活动中发现文物的,必须立即停工,采取相应保护措施,并报告当地文物部门。出土文物要上交文物部门,对隐匿不报,擅自处理,造成文物流失、损坏的,要依法对建设单位的法人及当事人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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