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与合理利用工作的通知
(昆政发〔2012〕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美好幸福新昆明,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就做好我市文物保护与合理利用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文物保护与合理利用工作的重要意义
昆明市是云南省政治、经济、文化的中心,是国务院首批公布的24个历史文化名城之一,历史悠久,文物众多。目前,全市共有文物保护单位432项,登记不可移动文物56项,文物普查新发现不可移动文物1912项。文物资源不仅是中华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加快建设美好幸福新昆明的宝贵资源。有效保护、合理利用文物资源,对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市文物保护工作,避免历史文化遗产遭受破坏,全市各级、各部门要从维护国家文化安全和建设文化昆明的高度,充分认识保护文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转变重经济、轻人文,重开发、轻保护,重建设、轻传承的不良倾向,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对这些宝贵的文物遗产加以保留、保存、保护和利用,以严格的保护促进更好的发展,以合理的利用提升保护的水平。在发展中传承城市文化基因,在保护中延续城市发展脉络,擦亮“历史文化名城”这块品牌,使文物成为提高城市品位、彰显城市内涵的永久地标。
二、积极有效推进文物保护工作
(一)拓宽文物资源的保护领域。文物保护工作要从传统的“文物保护”理念,向全面发展、兼容并蓄、动态开放的“文化遗产保护”转型,改变重古代、近代文物保护,轻现代、当代文物保护的思想,更加关注和重视现代、当代文化遗产普查和保护,拓宽文物资源保护领域。各县(市)区规划部门要会同文物部门,重点调查本行政区域内具有50年以上历史,时代特征明显、文化内涵独特、历史痕迹完整、风格特点突出的近现代和当代建(构)筑物,对于具备价值和保存条件的,要积极申报公布为历史建筑或县(市)区级文物保护单位、登记不可移动文物。
(二)夯实文物保护基础性工作。文物保护工作要实现城乡全覆盖,规划相衔接。已确定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登记文物的,所在地人民政府要认真制订并严格执行保护规划,并与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相衔接。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和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文物保护的宣传力度,着力提高各级、各部门和社会各界的文物保护意识。强化各级财政对于文物保护工作的基础性投入,将文物保护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不断创新文物保护的投资渠道,积极争取国家和省的资金、项目支持,科学引导社会资金参与文物保护,有效确保全市文物保护的刚性需求。加大文物保护单位的公布力度,要把文物保护单位的公布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的工作计划,从2012年起,市政府每三年公布一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县(市)区政府每两年公布一批县(市)区级文物保护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