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公布。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由市政府依法公布,评审工作由市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申报项目组织工作由县(市)区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在2011年第五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公布的基础上,市政府每三年公布一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除具有较高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普查新发现不可移动文物外,原则上申报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项目应为现有县(市)区级文物保护单位、登记不可移动文物和规划部门公布的历史建筑。
(三)县(市)区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公布。县(市)区级文物保护单位由县(市)区政府依法公布,申报项目的组织、评审工作由县(市)区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县(市)区级文物保护单位的申报项目应为登记不可移动文物、普查新发现不可移动文物和规划部门公布的历史建筑。2012年各县(市)区政府应公布一批县(市)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并在此基础上每两年公布一批县(市)区级文物保护单位。
(四)登记不可移动文物的公布。登记不可移动文物为县(市)区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并发文公布的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其公布工作由县(市)区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公布对象为普查新发现不可移动文物。从2012年起,各县(市)区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每一年公布一批登记不可移动文物。
(五)加强普查新发现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工作。普查新发现不可移动文物是文物保护单位、登记不可移动文物申报公布工作的基础和资源支撑。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普查新发现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工作。对于普查新发现不可移动文物,各县(市)区文物部门要在普查工作结束后5个月内制作安装标识牌,并按照不可移动文物的申报公布计划,将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普查新发现不可移动文物公布为县(市)区级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登记不可移动文物。对于普查新发现不可移动文物所在片区进行基本建设工程的,规划、住建部门在项目批准前应征求所在地县(市)区文物部门的意见,明确处置措施和方案后方可批准实施,不得擅自拆除和破坏。
(六)继续开展好不可移动文物的普查工作。在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基础上,各级文物部门要会同规划部门继续深入开展好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的普查工作。在注重古代、近代不可移动文物资源普查的同时,要更加关注和重视现代、当代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的普查工作。把全市范围内50年以上历史,时代特征明显、文化内涵独特、历史痕迹完整、风格特点突出,具有独特性、代表性和保存条件的近现代和当代建(构)筑物纳入普查范围。
在2011年完成昆明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基础上,每5年组织一次全市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的普查工作,普查工作方案由市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并报请市政府批准后下发执行。同时,各县(市)区政府在开展城乡建设、城中村改造工作中,要提前安排县(市)区文物部门开展建设、改造片区的不可移动文物调查工作。通过组织专项不可移动文物普查与建设项目文物调查相结合的方式,不断充实和丰富不可移动文物资源,实现不可移动文物申报公布工作的可持续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