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加强不可移动文物申报公布工作方案的通知
(昆政发〔2012〕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各直属机构:
《昆明市加强不可移动文物申报公布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三月六日
昆明市加强不可移动文物申报公布工作方案
昆明市是云南省政治、经济、文化的中心,是国务院首批公布的24个历史文化名城之一,历史悠久,文物众多。目前,全市共有文物保护单位432项,登记不可移动文物56项,文物普查新发现不可移动文物1912项。随着我市城乡建设、城中村改造的快速推进,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工作任务更加繁重。为提升现有文物保护单位保护水平,将更多普查新发现不可移动文物纳入法制管理范畴,切实加强我市文物保护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按照科学发展观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断加大对不可移动文物的申报和公布力度,深入挖掘昆明不可移动文物资源,切实提升历史文化名城内涵,积极推动美好幸福新昆明和文化昆明建设。
二、工作原则
(一)保护为主。不可移动文物的申报公布,是历史文化名城和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工作。各级政府要牢固树立保护为主的理念,积极主动开展不可移动文物的申报公布工作,切实杜绝为了推进城乡建设和经济建设,压着不申报、拖着不公布的情况发生。
(二)统筹计划。在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基础上,把现有市、县(市)区级文物保护单位、登记不可移动文物的级别提升工作和普查新发现不可移动文物公布工作,纳入各级政府工作计划,切实做到统筹计划、及时公布。
(三)严格程序。在不可移动文物的申报公布工作中,要按照对于不可移动文物价值评估、专家评审和公布的工作要求,严把申报公布程序关,确保申报公布文物的历史信息和价值的真实性、准确性、权威性。
三、主要任务
(一)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申报。按照国家和省的公布计划,各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组织项目申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申报项目由县(市)区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经县(市)区政府同意后,报由市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初审,并组织开展价值评估和专家评审后提出推荐项目上报。除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登记不可移动文物和普查新发现不可移动文物外,原则上申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项目应为现有省、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申报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项目应为现有市、县(市)区级文物保护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