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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林业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政策性森林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加强政策性森林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及保险赔款监管,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3.根据同级林业部门审核确认的承保明细表、保费拨付办法及时向保险公司支付保费,不得拖欠。

  第九条 责任追究及处罚

  (一)各部门(单位)及有关人员必须各尽其责,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影响政策性森林保险工作顺利实施或财政资金流失等后果的,将追究有关部门(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

  (二)各级财政、林业和保险监管部门应加强保费补贴资金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如发现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保费补贴资金等违规行为,将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当地纪检监察部门和检察机关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林业厅、广东保监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1.市政策性森林保险承保明细季报表
  2.市政策性森林保险理赔明细季报表

  附件1:
  市政策性森林保险承保明细季报表

  统计日期:XX年X月X日至XX年X月X日                                         单位:亩、万元、单、户                     
县(市、区)林地总面积本年度累计承保面积年度累计承保率本季承保面积本年累计保险金额本季保险金额本年度累计保费本季保费本季保单数量本季参保林农户数
合计中央财政补贴省财政补贴市财政补贴县财政补贴
合计              
二、生态公益林全市小计              
1市本级              
2×县              
3×县              
4×县              
5……              
三、商品林全市小计              
1市本级              
2×县              
3×县              
4×县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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