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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林业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政策性森林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林业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政策性森林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粤财农〔2012〕211号)


有关地级以上市财政局、林业局,有关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林业局,省林业厅直属各国有林场,有关森林保险经办机构: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政策性森林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我们制定了《广东省政策性森林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省林业厅和广东保监局。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林业厅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二○一二年七月三日

  广东省政策性森林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8〕26号)、省府办公厅《转发省林业厅关于广东省政策性森林保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12〕120号)以及省政府《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粤府〔2006〕37号)有关规定,为规范政策性森林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政策性森林保险保费补贴,是指按照广东省政策性森林保险试点工作方案规定,由中央、省、市、县四级财政对保险经营机构开展政策性森林保险业务,按照保费的一定比例,为投保对象提供的直接补贴。

  第三条 补贴对象

  我省政策性森林保险保费补贴对象是生长和管理正常且权属清晰的生态公益林、商品林投保人。

  第四条 保费补贴比例

  (一)省财政提供保费补贴的政策性森林保险业务,其保险责任为《广东省政策性森林保险试点工作方案》中规定的责任,每亩保险金额平均为500元。

  (二)按照投保则补、不保不补的原则,各级财政对生态公益林和商品林投保者按不同比例给予保费补贴,具体为:

  1.生态公益林的补贴比例为100%,其中中央财政补贴50%;省属林场的生态公益林省财政补贴50%,其他生态公益林省财政补贴25%;市、县财政补贴25%。

  2.商品林的补贴比例为70%,其中中央财政补贴30%;省属林场的商品林省财政补贴40%,其他商品林省财政补贴25%;市、县财政补贴15%。其余30%由林木经营者自己负担。

  3.市、县(市、区)财政负担比例由各地确定,其中地级市财政负担比例不少于市、县财政负担总额的50%。

  (三)政策性森林保险保费由各级财政和投保者按照上述比例共同承担,市县财政可根据实际提高补贴比例。由于各市县或投保者自行增加保险责任而提高的保费,省财政不予补助。

  (四)对省直管县财政改革试点县(市),地级市应按照省的政策安排帮扶资金。

  第五条 资金拨付

  (一)省属林场保费补贴资金,由省财政厅根据经省林业厅核定的保险经办机构实际受理参保情况和补贴比例,按季度通过中央专项资金零余额账户直接拨付至保险经办机构。为便于年终结算,第四季度保费补贴资金分两次拨付,10月至11月补贴资金于当年年底拨付,12月补贴资金与下年第一季度资金一起拨付。省属林场于每季度终了后7个工作日内将《政策性森林保险承保明细季报表》(附件1)、《政策性森林保险理赔明细季报表》(附件2)报省林业厅,省林业厅审核汇总形成汇总表,于每季度终了后14个工作日内报送省财政厅(10月和11月的承保明细表于12月10日前报送),省财政厅审核后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二)中央及省级财政补助市县的保费资金,由省财政厅通过中央专项资金零余额账户拨付至地级市和省直管县(市)开设的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每年年初按一定比例预拨,年底结算。

  (三)中央、省级财政补助市县保费资金以及市县保费补贴资金,由地级市和省直管县(市)财政部门根据经同级林业部门核定的保险经办机构实际受理参保情况和各级财政补贴比例,按季度、足额通过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直接支付至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拨付办法由市县制定,报省备案。

  第六条 赔偿资金支付及使用

  (一)生态公益林的保险赔款,由承保机构直接支付到投保人同级财政部门财政专户中分账核算,并按照财政资金管理要求进行管理,专项用于受灾林地的造林和抚育。

  (二)商品林的保险赔款由承保机构直接赔付给投保人。

  第七条 资金管理

  (一)各级财政承担的森林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应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足额安排。

  (二)各级财政部门应对保费补贴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

  (三)各级财政部门应随时掌握保费补贴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年度执行中,如因投保数量超过预计数而出现保费补贴资金不足,各级财政应及时安排补足。

  (四)各地级以上市林业局和财政局每季度汇总填报本市[包括财政省直管县(市)]《政策性森林保险承保明细季报表》(附件1)、《政策性森林保险理赔明细季报表》(附件2),于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上报省林业厅,由省林业厅汇总报省财政厅。第四季度只统计10月至11月情况,12月情况并入下年第一季度统计。

  地级市财政部门应于年度终了后1个月内就上年度业务开展情况向省财政厅做出专题报告,报告内容包括投保数量、投保率、风险状况、经营结果等。

  (五)省财政将定期对保费补贴资金进行监督检查,对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效果进行评价,并视情况对未及时足额落实补贴资金以及资金拨付进度缓慢的市、县给予通报批评。

  (六)各级财政国库部门签发财政直接支付指令需载明的信息,以及向财政部反馈的动态监控信息,按照《财政部关于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国库集中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07〕5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各部门责任

  (一)保险经办机构责任。

  1.加强业务宣传和人才培训,认真向投保者介绍森林保险有关知识,明确告知保险责任范围、补贴政策等内容,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2.配备专门的“政策性森林保险服务团队”,负责保险标的所在地的出单承保、防灾防损、查勘理赔等服务工作。严格按照《广东省政策性森林保险试点工作方案》的规定,快速定损和赔付,使投保者受灾后能够尽快进行灾后重建。

  3.配备专门的数据统计人员,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政策性森林保险承保、理赔等相关数据信息。对报送政府有关部门的承保情况和保费补贴清单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保险监管部门责任。

  1.及时了解我省政策性森林保险工作进展情况,建立健全政策性森林保险工作机制,加强对全省政策性森林保险工作的协调与沟通。

  2.完善政策性森林保险监管体系,加强对政策性森林保险的承保、理赔、服务等环节的监管,加强风险防范。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惜赔、少赔、拖延不赔、擅自更改保险条款费率等损害投保者利益和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三)林业部门的责任。

  1.加大力度宣传和推动政策性森林保险工作,及时向当地政府报送森林保险开展情况,并在适当范围内通报。

  2.认真审核保险公司提供的承保明细表,并签署盖章确认。

  3.加强对保费补贴资金的监管,协同财政、保监部门对保费补贴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落实受灾生态公益林地保险理赔事宜,对承保机构不予理赔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意见,监督承保机构按照合同履行保险赔偿责任。

  (四)财政部门责任。

  1.按照规定的负担比例,及时足额落实本级政策性森林保险保费补贴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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