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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深圳市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工作质量监督抽查和定期公告制度的通知

  (四)后处理

  1、如发现电梯存在安全隐患,市特检院应出具《整改通知单》要求电梯维修保养、使用单位限期整改,在隐患消除前停止使用电梯,整改后提交电梯维修保养、使用单位盖章确认的整改报告;如发现电梯存在容易引发电梯故障的问题,应在《整改通知单》上建议电梯维修保养、使用单位及时整改;如被抽查的电梯按定期检验结论判定规则判定为不合格,应在抽查日期起10个工作日内将《检验报告》报送被抽查单位注册地及电梯所在地辖区分局;如电梯存在限期整改项目且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应在整改期限届满后3个工作日内将《整改通知单》报送被抽查单位注册地及电梯所在地辖区分局。

  2、辖区分局接到市特检院报送的《检验报告》或《整改通知单》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深圳市电梯生产单位违章扣分管理办法》等规定分别对辖区内电梯维修保养、使用单位予以处理。对2台被抽查电梯均被判定为检验不合格的电梯维修保养单位,辖区分局还应参照《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国质检锅〔2003〕251号)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对该单位负责人进行一次约谈,并发出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其在3个月内整改,建议其在整改完成前暂停承接新的维修保养业务。

  3、市特检院在完成本轮监督抽查工作后1个月内将监督抽查结果等有关情况报送市市场监管局特设处,特设处在1个月内将有关情况在市市场监管局网站或媒体上进行公告。

  4、被抽查单位整改期届满后,由其注册地辖区分局委托市特检院对其所维修保养的电梯进行抽样复查,抽样复查数量为2台。对抽样复查有2台电梯不合格的由辖区分局提请市局报有关发证机关吊销其许可证书,对存在问题或隐患的电梯按上述第1、2项相关要求处理。

  各单位在执行中遇到问题或困难,可向市市场监管局特设处(电话:83070213)反映。

  说明:过渡期内,龙华新区、大鹏新区内的以上工作分别由市市场监管局宝安分局、龙岗分局办理,如有更改,另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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