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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深圳市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工作质量监督抽查和定期公告制度的通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深圳市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工作质量监督抽查和定期公告制度的通知
(深市监特字〔2012〕8号)


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提高电梯维修保养工作质量,提升电梯安全保障水平,防范电梯伤亡事故,我局于2011年组织开展了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工作质量监督抽查试点工作,取得了良好成效。为持续保障电梯维修保养工作质量,根据我局2012年“公共服务白皮书”工作要求,决定自2012年5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实施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工作质量监督抽查和定期公告制度。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监督抽查工作任务

  对在深圳市从事电梯维修保养活动的单位,每6个月抽查1次,每次抽查100家。抽查的内容为其维保电梯所有涉及安全技术性能的项目,包括电梯本体及其周边与电梯安全相关的项目,具体抽查项目由深圳市特种设备安全检验研究院(以下简称“市特检院”)制定后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以下简称“特设处”)备案执行。

  二、抽样方法

  被抽查单位及电梯按照公开、公正、科学、统一的抽样原则通过摇号随机选取,具体抽样程序由市特检院制定后报市市场监管局特设处备案执行。

  三、监督抽查工作程序

  (一)抽样

  市特检究院负责抽样工作,随机抽取100家被抽查单位,再从每一家被抽查单位维修保养的电梯中抽取2台样品。抽样时应邀请有关单位现场见证。

  (二)抽样结果告知

  市特检院应制作《电梯维修保养工作质量监督抽查通知单》(下称“《抽查通知单》”),告知电梯企业抽查时间及相关工作依据、程序、要求,并书面明示一旦抽查不合格将对企业造成重大影响。《抽查通知单》应由电梯企业法定代表人(分公司可为负责人)或其书面授权人签收,同时抄送其注册所在地的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辖区分局(以下简称“辖区分局”)。抽查样品具体编号、使用单位、安装地址等信息在实施检验当天方可告知被抽查单位。

  (三)检验实施

  市特检院检验人员实施现场检验时应通知电梯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书面授权人陪同(下称“陪检人员”),被抽查单位注册地所在地的辖区分局派人对监督抽查工作现场进行监督并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或问题。现场检验结束后检验人员应当场将各个不合格项目及整机初步判定结论等情况告知陪检人员,要求其在监督抽查初步结果通知书签字确认并声明对检验结论没有异议。如陪检人员提出异议,检验人员应予以解答。经解答双方尚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注册地所在地的辖区分局协调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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