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项目完成后,向深圳相关产业开放联盟相关数据库,
为产业发展提供知识产权相关服务的承诺书一份。
(四)无违规使用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承诺书一份。
第五条 知识产权产业联盟的资助标准:知识产权产业联盟建设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每项不超过30万,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90万元。
第六条 知识产权分析预警及版权备案公共服务项目审批程序为:
(一)由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编制项目指南并发布公告;
(二)由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受理申报材料并作形式审查后拟出项目清单;
(三)根据申报项目具体情况,必要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实地考察;
(四)按照《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试行)》(深市监保〔2010〕17号)的规定,从知识产权专业专家库中随机抽出9位以上专家对申报项目统一评审,专家评审采取专家定量打分的方法,由专家组按照申请项目得分高低形成候选清单。专家组的组成要求如下:
1、同一单位的成员不超过1名;
2、被选聘的专家没有不良信誉记录;
3、与被评审项目没有利害关系。
(五)由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提出项目立项建议和经费初步安排,报市财政部门复核。
(六)经市财政部门复核后的项目,提交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局务会议审定并在政府部门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对项目有异议的,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组织对有异议的项目进行复核,并在10个工作日内回复申诉人。
(七)经公示没有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项目单位与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签订实施合同,并报市财政部门办理资金拨付。
第七条 知识产权产业联盟建设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项目完成后6个月时间内,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按照合同内容对项目进行组织验收。
验收不合格的,应按照合同追究项目承担方违约责任,并列入项目申报“黑名单”,三年内不得再申请任何知识产权资助项目。
第八条 本操作规程由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操作规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