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知识产权产业联盟建设项目资助操作规程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更好地发挥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对我市知识产权事业的促进和引领作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更好的为深圳产业升级发展服务,根据《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财行规〔2011〕9号)的有关要求,制定了《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知识产权产业联盟建设项目资助操作规程》。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知识产权局
二○一二年三月二日
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知识产权产业联盟建设项目资助操作规程
第一条 为规范知识产权产业联盟建设项目的申报、受理、评审和资助工作,根据《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财行规〔2011〕9号)的有关要求,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知识产权产业联盟建设项目资助的范围为:
(一)市政府重点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产业联盟建设;
(二)深圳市优势行业知识产权产业联盟的建设;
(三)积极应对国外知识产权诉讼威胁产业联盟的建设;
(四)符合我市产业政策导向的其他重要领域知识产权产业联盟建设。
第三条 知识产权产业联盟建设项目的资助条件:
(一)联盟已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并符合我市的产业政策导向;
(二)联盟具备一定产业基础,能利用资助经费建立本产业领域知识产权专项数据库;
(三)联盟应向我市相关产业开放该专项数据库,为该产业发展提供知识产权相关服务。
申请人近两年内因其违法行为而被依法处罚的不得申报知识产权产业联盟建设项目。
第四条 申请人需提供的材料包括如下:
(一)《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知识产权产业联盟建设项目资助申报书》一式四份(同时提交电子版);
(二)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的复印件(验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