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给予资金资助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申请立项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宣传培训项目资助申报书》(一式四份,A4规格纸装订成册,同时提交电子版);
(二)申请人营业执照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证明材料复印件(验原件);
(三)根据项目要求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于符合条件且材料齐全的项目申报予以受理;对于材料不齐的,限期予以补充,逾期未能补充的,不予受理。每家单位申报项目不得超过四项。
第七条 知识产权宣传培训项目审批程序为:
(一)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于每年第一季度编制并公布年度宣传培训项目申报指南。
(二)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受理申报材料后拟出项目清单;
(三)按照《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试行)》(深市监保〔2010〕17号)的规定,从知识产权专业专家库中随机抽出9位以上专家对申报项目统一评审,形成推荐项目清单。专家组的组成要求如下:
1. 同一单位的成员不超过1名;
2. 被选聘的专家没有不良信誉记录;
3. 与被评审项目没有利害关系。
(四)由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提出项目立项建议和经费初步安排,报市财政部门复核。
(五)经市财政部门复核后的项目,提交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局务会议审定并在政府部门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对项目有异议的,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组织对有异议的项目进行复核,并在10个工作日内回复申诉人。
(六)宣传培训项目经公示没有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协议,报市财政部门办理资金拨付。
第八条 宣传培训项目资助金额根据项目规模、场地、师资力量等因素,每项一般不超过10万元。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第九条 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对宣传培训项目实施进行监督。如发现以下情况的,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有权终止该项目,追回拨付的资金,并对主要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