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宣传培训项目资助操作规程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更好地发挥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对我市知识产权事业的促进和引领作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更好的为深圳产业升级发展服务,根据《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财行规〔2011〕9号)的有关要求,我局制定了《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宣传培训项目资助操作规程》。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知识产权局
二○一二年三月二日
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宣传培训项目资助操作规程
第一条 为了增强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加强对知识产权宣传培训项目资助的管理,提高政府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财行规〔2011〕9号),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市知识产权宣传培训项目资助范围如下:
(一)根据我市产业发展的特点,推动和促进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提高的知识产权培训;
(二)提高知识产权服务水平,扩大知识产权工作影响,有效促进我市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培训;
(三)国家、省、市级知识产权重大活动。
第三条 知识产权宣传培训的资助条件:
(一)申请人应为在深圳注册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社团组织及其他组织,且信誉良好;
(二)申请人具有比较丰富的知识产权培训经验,或者曾经作为主要承办人承办过知识产权相关培训项目,听众反响良好;
(三)宣传培训项目符合我市产业发展重点和自主创新要求、有利于提高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和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和运用水平;
(四)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根据培训选题要求提出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凡具有以下情形的,不予资助:
(一)宣传培训项目有争议的;
(二)申请人近两年内因其违法行为而被依法处罚的;
(三)申请人违反《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