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申请人需提供的材料包括如下:
(一)《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知识产权分析预警及版权备案公共服务项目资助申报书》一式四份(同时提交电子版);
(二)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的复印件(验原件);
(三)针对不涉及本身商业秘密的部分,在项目完成后开展公共服务的范围、模式、对象等承诺书一份;
(四)无违规使用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承诺书一份。
第五条 知识产权分析预警及版权备案公共服务项目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300万,其中:知识产权分析预警公共服务项目,每项不超过30万元,总额不超过280万元;版权备案公共服务项目,每年资助不超过2家,每家不超过10万元。
第六条 知识产权分析预警与版权备案公共服务项目执行期一般为一年,重大项目需要持续推进并符合我市重点发展产业政策导向的,应在首期项目验收合格后,分期逐年申报并按程序审核。
第七条 知识产权分析预警及版权备案公共服务项目审批程序为:
(一)由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编制项目指南并发布公告;
(二)由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受理申报材料并作形式审查后拟出项目清单;
(三)根据申报项目具体情况,必要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实地考察;
(四)按照《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试行)》(深市监保〔2010〕17号)的规定,从知识产权专业专家库中随机抽出9位以上专家对申报项目统一评审,专家评审采取专家定量打分的方法,由专家组按照申请项目得分高低形成候选清单。专家组的组成要求如下:
1、同一单位的成员不超过1名;
2、被选聘的专家没有不良信誉记录;
3、与被评审项目没有利害关系。
(五)由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提出项目立项建议和经费初步安排,报市财政部门复核。
(六)经市财政部门复核后的项目,提交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局务会议审定并在政府部门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对项目有异议的,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组织对有异议的项目进行复核,并在10个工作日内回复申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