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知识产权分析预警及版权备案公共服务项目资助操作规程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更好地发挥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对我市知识产权事业的促进和引领作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更好的为深圳产业升级发展服务,根据《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财行规〔2011〕9号)的有关要求,制定了《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知识产权分析预警及版权备案公共服务项目资助操作规程》。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知识产权局
二○一二年三月二日
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 知识产权分析预警及版权备案公共服务项目资助操作规程
第一条 为规范知识产权分析预警及版权备案资助项目的申报、受理、评审和资助工作,根据《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财行规〔2011〕9号)的有关要求,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知识产权分析预警及版权备案公共服务项目资助的范围为:
(一)市政府重点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专利分析预警;
(二)行业知识产权数据库及其分析系统;
(三)知识产权资源运用与转化平台的建立与完善;
(四)影响我市企业和产业核心竞争利益的知识产权开发系统;
(五)数字版权备案系统的开发与运营;
(六)我市其他重大知识产权项目的分析预警。
第三条 知识产权分析预警公共服务项目资助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为在深圳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且信誉良好;
(二)对特定知识产权项目具有研究分析的基础和继续研究分析的能力;
(三)具有从事知识产权分析预警相关工作经验;
(四)能为本行业知识产权提供公共服务。
版权备案公共服务项目资助的申请人应具备对我市数字作品授予时间戳并对数字作品进行版权登记受理的技术设备和技术能力。
申请人近两年内因其违法行为而被依法处罚的不得申报知识产权分析预警及版权备案公共服务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