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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资助操作规程的通知

  (一)《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申报书》;

  (二)申报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三)企业历年申请和授权专利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商标注册情况、清单及证明材料;

  (四)在申请日之前二年内未因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受到处罚、未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被行政机关处理,在申请日之前三年内未发生虚报、冒领资助情形的承诺书;

  (五)知识产权机构建设及管理制度;

  (六)知识产权投入及产出情况(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的企业审计报告,其中包括:知识产权投入、研发投入、知识产权产品销售收入等数据);

  (七)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代理专利、商标及版权近三年申请情况,年度纳税情况(完税证明),以及机构总体工作情况;

  (八)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四条 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每年第一季度发布深圳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评审通知,明确申报时间、申报要求、申报材料及受理方式。

  第五条 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于符合条件且材料齐全的项目申报予以受理;对于材料不齐的,限期予以补充,逾期未能补充的,不予受理。

  第六条 深圳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评审程序:

  (一)由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受理申报材料并作形式审查后拟出申报企业清单;

  (二)根据申报具体情况,必要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实地考察;

  (三)按照《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试行)》(深市监保〔2010〕17号)的规定,从知识产权专业专家库中随机抽出9位以上专家对申报企业统一评审,专家评审采取专家定量打分的方法,由专家组按照申请企业得分高低形成候选清单。专家组的组成要求如下:

  1. 同一单位的成员不超过1名;

  2. 被选聘的专家没有不良信誉记录;

  3. 与被评审企业没有利害关系。

  第七条 专家评审推荐的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名单经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审定,报市财政委复核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八条 在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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