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资助操作规程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更好地发挥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对我市知识产权事业的促进和引领作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更好地为深圳产业升级发展服务,根据《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财行规〔2011〕9号)的有关要求,制定了《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资助操作规程》。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知识产权局
二○一二年三月九日
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资助操作规程
第一条 为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发挥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示范和带动作用,促进我市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开展,根据《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财行规〔2011〕9号),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资助条件:
(一)具有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和专职工作人员,已建立较为健全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二)企业的知识产权宣传培训工作已经制度化,企业管理层及研发人员的培训率达到80% 以上,员工的培训率达到60% 以上;
(三)企业已建立科技开发专利检索制度,主要研发人员会使用专利信息系统,会查阅和分析专利文献;
(四)企业知识产权申请的数量和质量逐年提高,其中发明专利申请量的年增幅高于全市平均增幅10%以上或专利申请量居全市同行前10名;
(五)企业对知识产权工作的投入(指对知识产权管理、保护和运用的投入)占企业研发投入5%以上;
(六)从事知识产权服务的有关企业,其发明专利代理量、商标代理量和纳税额均居全市同行业前列,且制度健全,管理规范;
(七)企业无恶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行为,知识产权服务企业无违反相关行业管理规定行为。
第三条 申报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式四份,A4规格纸装订成册,同时提交电子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