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办理电子商务企业2011年度情况检查的公告
根据《
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49号令)的规定,电子商务企业应当在企业网站公示主体身份信息,并定期向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提交经营统计资料。
我局定于企业年检期间同步开展电子商务企业的相关检查工作,公告如下:
一、检查时间
2012年3月1日至6月30日。
二、检查对象
2011年12月31日前在我市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企业包括电子商务应用类企业和电子商务服务类企业。电子商务应用类企业指利用网络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包括无实体店面的网店、网站和传统企业的网店、网站;电子商务服务类企业指为电子商务应用企业提供专业服务的企业,包括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服务类企业和电子商务支撑配套服务类企业。
三、检查内容
《
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49号令)所的规定电子商务企业应当履行的法定事项。1、是否公示主体身份信息。2、填报《深圳市电子商务企业年度检查表》。
四、逾期处理
对未依照《
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办理年度检查事项的电子商务企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处理。
注:请各电子商务企业根据2011年度的实际经营情况,真实、准确地填写《深圳市电子商务企业年度检查表》,若公司具有多家网站可重复填写上表。如填写过程中有任何疑问,请联系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电子商务监督管理处,联系方式:
电话:83321526、83995233、83995116
QQ:1124615303, 835632110
Email: wuq@ebs.org.cn ,lxy@ebs.or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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