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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1、现有法规政策体系有待完善
  国家缺少信用体系建设的专门法律。我市虽然制定了相关规章,但仍有部分领域没有明确规范,致使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法律支撑不足。第一,我市的相关规章立法层次低。2002年颁布的《深圳市企业信用征信和评估管理办法》仅作为政府规章,调整范围比较狭窄,只调整了信用中心征信和评估活动,没有将社会征信活动纳入调整范围,无法适应我市征信业的进一步发展。第二,对信息交换缺乏刚性约束,没有解决征信难的问题。因没有法律、法规的强制约束,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公用单位会以各种理由为借口,拒绝将掌握的公共信息向信用中心和商业征信机构披露。第三,对企业信用信息如何使用、对严重失信企业如何惩戒没有明确法律规定,致使征信服务市场发育比较迟缓,不利于失信惩戒机制的建立。第四,缺乏对行业主管和市场监管规则的规定,未建立行业监管的标准和准入、退出机制。

  2、信息和技术支撑体系有待完善
  信息支撑体系有待完善:一是现有企业信用信息征集渠道不够畅通,尚有部分部门和单位未纳入数据征集的范围;二是征集的数据质量有待提高,有相当部分的冗余和重复数据,造成信息资源的浪费;三是信息交换方式还很落后,市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部分信息的交换还依靠电子邮件和手工拷贝,既不安全,效率和准确性也不高。

  技术支撑体系有待加强:一是现有的数据库系统难以满足多样化信用信息服务的要求;二是各部门和单位信息化水平参差不齐,存储方式、数据格式及交换接口也各不相同,缺乏统一规范的数据交换平台和交换标准。

  3、失信惩戒等相关信用制度亟待健全
  与发达国家成熟的经验和做法相比,目前我市相关信用制度没有完全建立,致使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效果不明显,表现在:一是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缺乏制度性规定;二是信用信息的传播面较窄;三是政府带头使用信用信息的表率作用不明显;四是在一些关键领域缺乏针对严重失信行为一票否决的制度性规定;五是诚信宣传教育不到位,社会整体信用意识不高。

  4、政府对信用服务业的扶持和规范力度有待加强
  对比欧美发达国家健全的信用行业管理制度,我市信用服务行业管理不够规范,政府扶持力度也不足,具体表现在:

  第一,缺乏行业管理的规范和制度,行业准入门槛较低。由于信用法律不健全,专门的行业监管机构又缺位,在现有法律框架下,信用服务领域的行业准入基本按照《公司法》的一般标准要求,中介服务机构规模偏小。这种行业状况造成征信数据库的安全隐患。

  第二,对企业信用服务业发展的扶持力度不足。一方面缺乏引导行业发展的政策,另一方面也缺少鼓励企业使用信用服务产品的措施,各类机构及企业使用企业信用服务产品的意识有待进一步增强。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及规划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为统领,贯彻落实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我市“一区四市”的建设目标,进一步完善企业信用体系的基本框架和运行机制,逐步形成以企业信用征信体系为基础,以企业信用法规体系为保障,以面向党政机关团体的信息共享服务、面向社会大众化的信用信息服务和面向信用中介服务机构专业化的信用产品服务为支撑,创造有利于信用管理、信用交易和信用消费健康发展、诚实守信的社会经济环境,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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