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组织),包括提供公共服务的非政府机构。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深圳市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合法运营三年以上;
2.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建立卓越绩效模式管理推进机构,有一定数量的自评人员,有效运行卓越绩效模式一年以上并提供上一年度自评报告;
3.具有杰出的经营业绩或社会贡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经营收入、利税总额或总资产贡献率三项指标之一在上年度位居市内同行业前十位,最近三年未发生亏损;从事非营利性业务的组织其社会贡献位于行业前列;
4.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5.获得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市市场监管局各区分局、市行业协会之一推荐。
(二)且无以下不符合情形:
1.不符合产业、环保、质量等政策;
2.国家规定应取得相关证照而未取得;
3.近三年有重大质量、设备、伤亡、火灾和爆炸责任事故(按行业规定)及服务质量、劳动保障等重大有效投诉;
4.近三年国家、省、市监督抽查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或存在严重服务质量问题;
5.近三年内参加各级质量奖评定活动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
6.存在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