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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2012修订)

  各级各部门要结合我市实际开展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方法、技术的应用研究,开展应急调查、应急评估、地质灾害趋势预测、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技术的应用研究和开发。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援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工作力度,同时开展有针对性的应急防治、救灾演习和培训工作。
  6.3通讯与信息传递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配备必要的通信设备并确保通讯畅通。要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系统建设,落实监测、防范责任,充分利用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现代通信手段,建立覆盖全市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信息网,并实现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6.4宣传教育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公众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多层次全方位地向全市人民宣传普及地质灾害防治、避险、自救、互救常识,重点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危险区附近的居民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受威胁人员的防灾、减灾意识及应急自救、互救基本知识和技能。
  6.5监督检查
  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各部门、各单位负责落实上述各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保障工作的相关责任,并加强监督检查。
  7 预案管理与更新
  7.1预案管理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参照国家、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本预案,制订本行政区内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7.2预案更新
  本预案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修改、完善、更新,报市政府批准。为确保预案的可操作性,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预案演练。
  8 附则
  8.1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1)地质灾害易发区: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地质灾害危险区: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或地段。
  (2)次生灾害:指由地质灾害造成的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水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露等。
  (3)直接经济损失:指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
  (4)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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