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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2)14号文件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13.完善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奖励机制。扩大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规模,修订完善资金管理办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增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加大补偿力度,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重点加大对单户授信500万元以下的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支持范围,对其开展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业务,按贷款平均余额的一定比例给予风险补偿。

  14.建立信贷应急周转资金。各市、县(市、区)要建立“过桥还贷”资金,为基本面好、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产品有订单、市场前景比较好、资金周转暂时出现困难的小型微型企业按时还贷续贷提供垫资服务。

  五、推动创业兴业

  15.放开准入,降低门槛。积极推动国家法律未禁止民间资本进入的领域全面向民间资本开放。简化初始出资50万元及以下企业注册验资手续,放宽注册资本和出资比例限制。注册资本10万元以下的微型企业登记注册可申请暂时减缴或缓缴首期注册资本,但须在法定期限内缴足。对守法经营、因资金暂时紧张而无法按期出资的小型微型企业,允许申请延长出资年限,但延长期不得超过2年。对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军队退役人员、返乡农民工、残疾人等初次创业申办企业的,允许其自领取营业执照后3年内缴足出资人认缴的注册资本。申请办理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登记的,一律不受出资金额限制。全面清理和规范现行有关涉企审批事项,进一步减少前置行政性审批,下放权限,优化流程,提高审批效能。

  16.加强创业主体的孵化、培育、辅导、服务。各地新增建设用地指标,要重点支持依托城区、高新区、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建设一批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每年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一批中小企业创业基地、高新园区孵化器的创业、孵化能力建设。到“十二五”末,累计培育、孵化企业1万家以上。各县(市、区)每年要优选100名创业带头人,成就1000个创业“小老板”。对一些长期从事创业辅导的企业成功人士、工程技术人员及高管人员授予创业辅导师称号,不断壮大创业者队伍,掀起全民创业热潮。

  17.扶持初创期小型微型企业起步。要为创业者兴办的各类小型微型企业创造良好发展环境,对乱检查、滥摊派的,企业有权拒绝,也可向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举报,一经查实,依法从严处理。对企业发展中的过失要宽容,并及时纠正。小型微型企业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等农业服务免征营业税;小型微型企业从事国家规定的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给予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从事住宿餐饮服务业的小型微型企业享受一般工业企业同等的用水用电价格政策。对小型微型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并组织开展岗前培训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费补贴,并适当提高培训费补贴标准,具体标准由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落实每人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执行期限截至2014年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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