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研究设立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基金来源包括财政预算安排、基金收益和捐赠等,基金管理模式、运作机制和向基金捐赠资金的税前扣除政策参照国家办法,基金投向重点支持各类处于初创期的高成长性、科技创新型、劳动密集型小型微型企业。
6.增加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份额。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各部门,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基本需求的前提下,要预留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对小型微型企业产品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自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试点期间,对政府采购中小企业供应商融资需求给予费率优惠,对同时采用投标、履约和融资担保的中小企业供应商,免收投标担保费或给予费率更大优惠。大中型企业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政府采购,小型微型企业占联合体份额达到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
三、为小型微型企业减税减负
7.积极落实小型微型企业结构性减税政策。自2011年11月1日起,将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的增值税起征点提高至月销售额2万元,按次纳税的提高至每次(日)销售额500元,小规模纳税人执行3%的增值税征收率,营业税起征点提高至月营业额2万元,按次纳税的提高至每次(日)销售额500元;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不超过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国家级技术类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进口科技开发用品给予税收优惠;自2011年11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免征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借款合同印花税;延长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至2013年年底;农村金融机构金融保险收入减按3%税率征收营业税政策延至2015年年底。省国税局、地税局对以上税收优惠政策,要加强指导,搞好服务,确保落实。
8.减免和清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自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免征全省小型微型企业注册登记费、税务发票工本费等19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自2012年2月1日起,取消浅海滩涂资源费等19项省级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今后,凡未经国务院和省政府及省财政、物价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坚决禁止超标准、超范围收费和搭车收费。
四、加强融资支持与服务
9.增加对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各金融机构要按照《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大金融财税支持力度促进小型微型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鲁政发〔2011〕43号)中关于金融支持小型微型企业的要求,针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抵押保证物少和资金需求短、少、急、频的特点,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扩大贷款抵质押范围,增设小型微型企业专贷机构,确保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增量高于上年同期水平,重点支持符合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有市场、有效益的小型微型企业。银监部门要对支持小型微型企业的金融服务实行差异化监管。对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所对应的单户500万元以下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不纳入存贷比考核范围;允许商业银行将单户授信500万元以下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视同零售贷款计算风险权重,降低资本占用;指导金融机构和企业防范融资风险。各商业银行要根据监管部门适当放宽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不良率的容忍度的要求,各自确定不良贷款控制比率,报监管部门备案。对信用等级高的小型微型企业,要降低利率上浮幅度或执行基准利率,坚决制止在贷款过程中对小型微型企业以贷转存、存贷挂钩、上浮到顶和转嫁收费、额外收费、擅自增加收费项目等违规行为。银监、物价等有关部门要定期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