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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加强担保机构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三十四条 依法规范整顿。在河南省担保机构规范整顿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按照扶持一批、规范一批、退出一批的思路,对全市担保机构进行规范整顿,引导行业健康发展。对于已经取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公司重点扶持,引导其整合重组做强做实做大;对于经过三级备案、正积极申领且未出现异常情况的公司主动引导其规范稳健发展,做好风险预警防范,稳固担保队伍;对于出现资金链断裂、有挤兑现象的高风险公司,限期整改,化解风险;对于恶意代偿、非法集资、亏空严重、无还款潜力或进入公安立案、案前调查的公司,要依法依规处理。
  第三十五条 公开承诺守法诚信经营。担保机构应当在营业场所悬挂承诺书,公开承诺合法合规、诚信经营。实施投诉举报制度。市、县(市、区)两级监管部门应当在担保机构营业场所公布投诉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加强对担保机构经营行为的监督、约束和查处。

第五章 加强人员的监管

  第三十六条 强化重点人员的警示教育和资格确认。担保机构开业前,县(市、区)监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其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财务部门负责人进行集体谈话,重点就经营范围、禁止从事的经营行为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等内容开展警示教育。市监管部门应当组织对拟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专题培训,并进行任职资格考试。集体谈话记录及考试情况,作为申请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必备材料。强化从业人员的风控教育和专业技能培训。建立担保机构从业人员的岗前教育、定期轮训、专业技能比赛测试的工作机制,提高担保队伍人员素质。强化中小企业、社会公众的投融资行为风险教育。树立正确的舆论导向,打击虚假违法广告宣传,引导公众理智对待、全面认识担保行业,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参与,共同维护担保行业健康发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建立监管情况互通机制。有关部门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发现担保机构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罚,并将相关情况通报市监管部门。市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担保机构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处理;需要提请相关部门处罚的,应及时通报有关部门依法处罚;重大事项应当提请市监管委员会研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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