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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加强担保机构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四条 河南银监局协助履行下列监管职责:
  (一)负责监测并定期提供银行业金融机构中小企业贷款相关数据,指导建立和完善银行与担保公司的合作机制,鼓励银行与担保公司建立贷款风险分担机制,规范合作秩序,协助改善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担保公司的合作关系;
  (二)根据《关于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金实行银行托管的意见》要求,负责会同监管部门对托管银行执行托管政策、履行托管职责等情况进行监督、考评,并将情况及时汇总通报;
  (三)负责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配合监管部门对担保机构开展账目查询和资金流向监控工作,并将资金异动情况及时通报。
  第十五条 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履行下列监管职责:
  (一)负责落实扶持担保机构发展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二)负责对担保机构依法纳税情况进行监管,对逃税、漏税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十六条 县(市、区)政府是其辖区范围担保机构风险处置第一责任人。县(市、区)监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对辖区范围担保机构的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

第三章 加强设立、变更、终止的监管

  第十七条 严格准入条件。限额审批、总量控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设立担保机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亿元(含3亿元)。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其来源应当真实合法,并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性足额缴纳到位,且不得以借贷资金或他人委托资金入股。已成立的担保机构要有效整合资源,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逐步增加注册资本,提高经营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力争3年内达到新规定的水平。
  第十八条 严格审查股东出资能力。企业法人作为出资人的,除按照《河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外,须提供近三年的完税证明,包括营业税及附加、所得税凭证等,还需对其近三年净资产进行专项审计,其审计结果必须符合企业法人作为主发起人的,近三年累计净利润在2000万元以上,净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净资产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实施本项目投资后长期投资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60%。自然人作为出资人的,由监管部门根据《河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对其出资资格进行严格审核。
  第十九条 严格高层人员的专业资格认定。担保机构主要经营负责人应当从事信贷或者担保等金融工作3年以上且无不良信用记录。公司金融、律师、会计、审计等相关专业技术中级职称以上人员合计比例要占到总人数的3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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