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履行下列监管职责:
(一)对提出申请的担保机构依法办理设立、变更、注销等登记事项和年检事项;
(二)查处担保机构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超范围经营和违法发布广告、虚假宣传等违反工商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对无证经营的担保机构依法查处。
第六条 市公安局履行下列监管职责:
(一)指导监督担保机构建立经营安全防范制度;
(二)对拟任担保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无犯罪记录进行认定;
(三)依法查处涉嫌非法集资、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发放高利贷等金融违法、犯罪行为,打击非法金融活动。
第七条 市中级法院履行下列监管职责:
(一)负责非法集资案件的受理、审判、执行工作;
(二)积极参与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中需要协调的事项;
(三)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处置非法集资案件的宣传工作;
(四)为打击非法集资活动提供法律咨询和指导等工作。
第八条 市检察院履行下列监管职责:
(一)负责非法集资案件涉嫌犯罪人员的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和诉讼监督工作,积极参与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中需要协调的事项;
(二)为打击非法集资活动提供法律咨询和指导等工作。
第九条 市财政局负责指导担保机构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审核、落实相关扶持政策。
第十条 市审计局负责组织协调相关单位对担保机构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协助监管部门研究监管过程中的法律政策问题,并提供法律意见。
第十二条 郑州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对担保机构非法集资行为进行认定,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三条 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协助履行下列监管职责:
(一)开展担保机构信用评级工作,并将信用评级结果纳入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作为金融机构信贷审核的参考依据;
(二)监测担保机构的资金变化情况,及时向监管委员会反馈有关监测情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