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加强担保机构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郑政〔2012〕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郑州市加强担保机构监管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郑州市加强担保机构监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担保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引导担保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七部委《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年第3号)、河南省人民政府《河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豫政办〔2011〕86号)、郑州市人民政府《郑州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郑政〔2010〕27号)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郑州市行政区域内担保行业监管活动。本办法所称监管部门是指市中小企业服务局(简称市监管部门)和各县(市、区)指定的行业主管部门(简称县(市、区)监管部门)。
第二章 监管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成立郑州市担保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监管委员会),统筹协调全市担保行业监管及风险处置工作。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担保行业的发展规划以及监管具体办法;协调解决担保机构在经营发展中出现的重大问题、风险防范处置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联合开展执法检查活动,打击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净化担保行业发展环境等。市监管委员会成员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监管工作,加强信息沟通,发现重大情况和问题应当及时报告。
第四条 市中小企业服务局是我市担保机构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具体监管职责如下:
(一)市监管委员会的日常组织工作;
(二)拟订担保机构监管工作制度;
(三)审核担保机构筹建、开业、变更、终止、年审等的申请;
(四)组织实施对担保机构的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对担保机构的监管指标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和综合经营情况年度审查;(五)指导县(市、区)对辖区范围内担保机构监管工作;
(六)市监管委员会确定的其他监管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