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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2011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通知

  四、资金补助标准、配套要求和使用管理
  按《意见》要求,各级财政对农村危房改造平均每户补助标准为1100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6000元,省级财政补助2000元,市财政补助1500元,县(市)财政补助1500元。对农村危房改造建筑节能示范户,中央财政每户再增加2000元补助。每户的具体补助标准,由各县(市)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按照改造方式等情况测算确定。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要及时足额落实到位,专款专用,分账核算,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各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其它有关部门,定期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建筑节能示范工作要求
  农村危房改造建筑节能示范任务,原则安排在我省中北部寒冷地区集中解决。建筑节能示范要坚持突出重点、体现特色、力求实效、因地制宜、易于推广的原则,我省部分地区特别是高寒地区着重在取暖、保温等方面,对墙体、门窗、屋面、地面等围护结构制定节能措施。根据各地地理和资源条件,尽量选取当地材料,传承和改进传统建筑节能措施,尊重农民生产生活习惯,采用技术经济合理的节能措施。担负农村危房改造建筑节能示范任务的县(市),节能示范结合危房改造可适当集中。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成立农房建筑节能技术指导小组,根据农民意愿,结合当地气候特点,制定具体的农村危房改造建筑节能技术方案,明确具体节能措施和实施方法,做好农村危房改造建筑节能示范的指导、检查工作,有关县建筑节能示范实施方案请于6月底前报省厅备案。
  六、工作进度要求
  5月底前,各县(市)制定实施方案,报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并将改造任务落实到镇(乡)、村、户,完成农村危房改造农户档案管理信息系统主要内容的录入工作,全面开工建设。
  晋北地区9月底前,其他县(市)10月底前完成农村危房改造工作。
  11月底前,各县(市)组织完成农村危房改造竣工验收工作,将改造的全部档案资料归集、整理、存档,完成农村危房改造总结工作,并将书面总结分别报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每月20日前,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将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信息和进度情况报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同时抄报省发改委和财政厅。
  七、农户档案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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