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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2011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2011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通知
(晋建村字[2011]150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发展改革委(局)、财政局:
  省政府决定,“十二五”期间,全面解决农村房屋整体存在危险的22.33万户困难家庭住房问题。根据4月20日省政府召开的全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会议精神,结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下达第一批农村危房改造试点补助资金的通知》(财社[2011]23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村困难群众住房问题的意见》(晋政发[2008]25号,以下简称《意见》),现就做好我省2011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农村危房改造的实施范围和任务
  2011年农村危房改造的实施范围是:全省所有县(市,不含城市和县城规划区)。在各县(市)申报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各地农户数、危房数、上年补助资金落实情况以及工作绩效等因素,将国家下达的任务分解到市、县。其中:朔州作为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城市两年全部完成农村危房改造;右玉县作为全省危房改造示范县,今年全部完成。
  二、农村危房改造对象和认定程序
  根据《意见》,我省农村危房改造对象为:居住在房屋整体存在危险的D级危房或房屋已经倒塌属于无房户的农村低保户、农村低保边缘户、因灾因病返贫户、不宜集中供养享受国家定期抚恤的农村重点优抚对象等农村特困户。各县(市)要按照《意见》规定的程序和权限,严格认定危房改造对象,不得随意扩大危房改造对象范围。
  三、农村危房改造基本要求
  农村危房改造的基本原则、改造方式和质量标准,按照《意见》的规定执行。重建房屋原则上以农户自建为主,农户自建确有困难且有统建意愿的,地方政府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帮助农户选择有资质的施工队伍统建。坚持整村推进、兼顾个别的原则,危房集中的村庄可分年度集中解决,居住偏远分散的困难家庭要适当兼顾。各市、县在农村危房改造中,要统筹规划,特别是对将要改造的危房,要与移民搬迁、残疾人危房改造工作统筹解决,避免重复建设,造成资金浪费。翻建、新建或修缮加固住房要考虑抗震因素,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40至60平方米以内,引导农户先建40到60平方米的基本安全房,同时又便于农民富裕后向两边扩建或者向上加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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