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建立规范基本药物采购机制,重塑基层药品供应保障体系。
(1)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包括省增补品种)实行以省为单位集中采购、统一配送,确保基本药物安全有效、品质良好、价格合理、供应及时。(市卫生局负责)
(2)编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计划,确定基本药物采购的具体剂型、规格、质量要求,明确采购数量。(市卫生局负责)
(5)确保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市卫生局负责)
(7)全面推行国家基本药物质量新标准。加强基本药物监管。加快信息化体系建设,对基本药物进行全品种覆盖抽检和电子监管及供货药品样品备案,提升对基本药物从生产到流通全过程追溯的能力。(市食品药品监督局负责)
6、全面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建立新的运行机制。
(1)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费项目和医保支付政策,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原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执行省确定的统一标准,并在不增加群众现有个人负担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医保支付比例。(市物价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分别负责)
(2)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稳定长效的多渠道补偿机制,落实政府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专项补助以及按政策核定的经常性收支差额的补助,具备条件的地区可以实行“收支两条线”。(市财政局、市卫生局负责)
(3)完善编制管理。根据实际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人员编制标准。创新机构编制管理方式,以县(市、区)为单位实行人员编制总量控制、统筹安排、动态调整。(市编办、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
(4)深化人事制度改革。推动各地实行定编定岗,全面建立人员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实行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建立绩效考核、优胜劣汰、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完成基层医务人员竞聘上岗,结合实际妥善分流安置未聘人员,确保社会稳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负责)
(5)健全绩效考核机制,根据工作数量、质量和服务对象满意度、居民健康状况改善等指标,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医务人员进行综合量化考核,考核结果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助和医务人员收入水平挂钩。(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6)完善分配激励机制。全面落实绩效工资,保障基层医务人员合理收入水平不降低。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适当拉开医务人员收入差距,并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重点倾斜,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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