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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山西省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附件3:
  山西省困难企业缓缴及补缴

社会保险费协议书
(范本)

  甲方:(经办机构)
  地址:
  乙方: (困难企业)
  地址:

  为保持我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帮助困难企业走出困境,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人社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省政府《关于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若干意见》(晋政发〔2012〕21号)和省人社厅《关于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若干意见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晋人社厅发〔2012〕95号)有关规定,经乙方申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双方就乙方缓缴及补缴社会保险费事宜协议如下:
  一、甲方核准乙方缓缴的险种: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失业保险
  □工伤保险
  □生育保险
  二、甲方核准乙方缓缴的金额与期限:

险种

缓缴的范围

缓缴金额

(万元)

缓缴期限

备注

基本养老保险

2012年 月至 月

 

 

 

基本医疗保险

2012年 月至 月

 

 

 

失业保险

2012年 月至 月

 

 

 

工伤保险

2012年 月至 月

 

 

 

生育保险

2012年 月至 月

 

 

 

合计

---

 

---

 



  三、乙方承诺按以下进度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

序号

补缴时间

补缴金额(万元)

1

     

 

2

     

 

3

     

 

4

     

 

5

     

 

(可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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