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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国有资产处置协调机制
  (一)省人民政府建立由发展改革、工业信息化、财政、监察、国土资源、审 计、国资、工商、税务等省直部门共同参与组成的国有资产处置协调机制,通 过会议、会商、会签等形式协同联动,对企业重大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研究 ,提出有关处置意见、建议,对各州(市)的企业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工作进行 指导。
  (二)省级国资监管机构成立省级重大资产处置专家咨询委员会,作为辅助决 策机构,负责国有资产处置的方案预审和咨询论证,增强决策的科学性、民主 性。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国资监管机构依法对省属企业国有资产处置方案进行 审批或者备案管理,并统一明确审核标准和工作程序。各州(市)、县(市、 区)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国有资产处置,按照州(市)、县(市、 区)人民政府制定的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审批程序、管理办法审批和管理。
  资产处置行为可能涉及第三方债权、租赁权、抵押权等权益的,应当按照法律 、法规履行相关程序,切实维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第七条 由两级以上政府共 同出资的企业以及有两个以上国有股东的公司制企业,其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由 登记出资额最大的国有出资主体按照本级政府制定的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制 度或者管理办法,申报核准有关经济行为。核准审批部门(机构)应当将批准 文件抄送其他国有出资人或者其主管部门。
  第八条 国有产权无偿划转
  (一)企业国有产权在同一国资监管机构所出资企业之间整体无偿划转,由该 国资监管机构审核后报同级政府批准。同一国资监管机构所出资企业之间的单 项资产无偿划转,由所出资企业共同报国资监管机构批准。企业国有产权在不 同国资监管机构所出资企业之间无偿划转的,依据划转双方的产权归属关系, 由产权划出划入企业分别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其中,下级国资监管机构 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至上级国资监管机构所出资企业或者其子企业持 有的,由下级政府和上级国资监管机构分别批准。
  (二)省属企业子企业国有产权在省属企业之间无偿划转的,由相应的省级国 资监管机构审核批准。
  (三)省属企业内部国有产权无偿划转,且符合《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 暂行办法》规定的,由该省属企业研究决定并报相应的省级国资监管机构备案 ,并及时办理国有资产产权变更登记。涉及无偿划转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报 省级国资监管机构审核并上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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