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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村卫生室一体化管理、标准化建设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试点的通知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村卫生室一体化管理、标准化建设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试点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2011年,市政府把加强村卫生室建设、提高村医保障水平作为政府工作报告十件实事之一。为确保将该项工作落到实处,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在县、市、区实施村卫生室一体化管理、标准化建设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试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标准,统筹安排。按照国家、省有关文件要求,将实施村卫生室乡村一体化管理、标准化建设和开展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等三项工作统筹安排,一并实施。

  (二)试点起步,循序推进。从2011年开始,为期三年,各县市区选择部分有条件的乡镇,将所辖村卫生室全部纳入试点范围。在试点取得成效基础上,逐步推广,覆盖全市所有行政村。

  (三)以县为主,市级以奖代补。试点工作所需资金以县市区投入为主。市级财政连续三年,每年安排300万元,对试点村卫生室实行以奖代补。

  二、主要任务

  试点工作在咸安区贺胜桥镇、嘉鱼县高铁岭镇、通城县沙堆镇、崇阳县港口乡、通山县洪港镇、厦铺镇和赤壁市各乡镇的村卫生室开展。主要任务为:

  (一)实行乡村管理一体化。每个行政村设置一所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所在地的行政村原则上不再设立村卫生室。在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规划和组织领导下,按照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卫办发[2009]154号)文件要求,由试点乡镇卫生院履行对村卫生室的行政、人员、业务、药械和财务“五统一”管理职能。

  (二)实行国家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在试点村卫生室实行国家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由各县市区政府建立财政补偿机制,保证村卫生室的正常运转,保障村医收入水平。

  (三)实行标准化建设。对试点村卫生室按《湖北省村卫生室建设标准》(鄂卫发[2007]28号)进行标准化建设,有条件的争创省级示范村卫生室。村卫生室的建设,以集体举办为主。按照卫生部《关于做好农村居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的通知》(卫办农卫发[2010]159号)文件规定的职责分工,村卫生室承担一般性疾病的诊疗和九大类农村居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每个村卫生室至少配备一名公共卫生服务人员,可纳入以钱养事公益性岗位实施购买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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