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电子公章的使用范围
(一)只能用于非涉密性质的电子公文,如请示、报告、函件等各类正式电子公文;
(二)本单位与有关部门的联合发文;
(三)以本单位名义发出的便函、报表、证明及其他有关事项等。
六、电子印章的使用
(一)使用电子印章时,应由单位主要领导或由单位领导授权的负责人批准。
(二)以本单位名义发出的公文或与有关部门联合发文,由单位领导批准后,使用电子印章。并进行年月日和使用事项及使用人登记,流转记录与签批意见纸质存档。
(三)以本单位名义发出的便函、报表、证明及其他有关事项等,应由单位领导或领导授权的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后使用公章,并进行年月日和使用事项及使用人登记。同时,需将签批纸质存档。
七、电子印章的管理
(一)各单位指定一名电子印章管理员保管电子印章密钥和密码,并报市政府办公室备案。
(二)严禁公章私自带出使用,联合发文需局外套印时,要登记并派专人监管电子印章使用情况。
(三)除电子印章管理员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保留电子公章的密钥及密码。
(四)对不符合用章规定的,电子印章管理员应拒绝用章。
(五)严禁以任何理由在空白介绍信和空白表格上盖章。
(六)电子公章的密钥不得外借,不得存储其他资料。
(七)如因电子印章遗失、损毁、违反印章管理规定等原因造成责任事故的,电子印章管理员需承担相关责任。
(八)如遇电子印章遗失、损毁,电子印章管理员应立即报告单位主要领导和书面报告市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市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接报后,应立即注销该印章。
第四章 安全与保密
第十五条 接入电子政务专网的所有工作人员和用户,必须遵守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和制度,并对所提供信息负责。不得利用计算机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犯罪活动。
第十六条 在电子政务专网内不得进行任何干扰、破坏破坏网络设备和网络运行的活动,包括 ( 但不局限于 ) 在网络上发布不真实的信息、散布计算机病毒、不以真实身份使用网络资源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