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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若干意见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

  此外,劳动密集型企业和解决一定数量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扶持的企业以及能够提供资产抵押的企业,在困难企业认定中可以适当放宽条件。
  (二)困难企业的认定程序
  由企业填报《山西省缓缴社会保险费困难企业认定表》(见附件),并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社会保险登记证副本、2011年企业财务年度报表、2011年和2012年上半年财务报表、2012年职工工资发放台账、企业生产经营形势分析及资金收支状况分析等有关资料,经企业主管单位签署意见后(没有主管部门的企业直接报),报所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认定。
  省属以上困难企业的认定,按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级次报当地人社部门初审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关系处进行审核认定。
  各市困难企业认定名单要按月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省社会保险局分别备案。
  三、缓缴社会保险费的申请
  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可以持经批准的《山西省缓缴社会保险费困难企业认定表》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缓缴社会保险费的申请,经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后,与社保经办机构签订缓缴及补缴社会保险费协议书。协议书应载明缓缴险种、缓缴期限、缓缴金额、缓缴期双方权利义务、缓缴期满补缴方式及措施、违约责任等事项。
  四、工作要求
  缓缴社会保险费是省委、省政府在宏观经济出现下行风险的情况下为优化发展环境、保持我省经济平稳快速增长采取的重要举措。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做好政策实施的宣传解释工作,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简化程序、优化服务,尽快把党和政府对困难企业的关心落到实处,把好事办好,实事做实。
  各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每月3日前,将上月批准缓缴社会保险费情况报送省社会保险局审计稽核处;省社会保险局于每月5日前,将全省缓缴社会保险费情况报省厅(节假日顺延)。

  附件:山西省缓缴社会保险费困难企业认定表

  二〇一二年七月三日

  附件:
  山西省缓缴社会保险费困难企业认定表

申报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所有制性质

 

上级主管部门

 

登记注册地

 

实际经营地

 

组织机构代码

 

社会保险   登记证号

 

详细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办公电话

 

手机

 

企业经营状况

(正常经营) (开工不足) (半停产) (停产)

企业营业收入(万元)

2011年

2011年上半年

2012年上半年

 

 

 

企业经济效益

(税前利润,万元)

 

 

 

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元/人、月)

 

 

 

期末在册职工人数

 

 

 

当期裁员人数

 

 

 

稳定就业岗位

或促进就业情况

 

参加社会保险情况

险种

养老保险

医疗保险

失业保险

工伤保险

生育保险

是否参保

 

 

 

 

 

是否正常缴费

 

 

 

 

 

申报单位意见

主管部门意见

 

 

 

 

 

 

 

 

 

 

  

法定代表人(签字):

单位(章)

             年  月  日

 

 

 

 

 

 

 

 

 

 

 

 

经办人(签字):

单位(章)

              年  月  日

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意见

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意见

 

 

 

 

 

 

 

 

 

 

 

经办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单位(章)

              年  月  日

 

 

 

 

 

 

 

 

 

 

 

经办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单位(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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