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若干意见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
(晋人社厅发〔2012〕95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若干意见》(晋政发〔2012〕2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帮助困难企业走出困境,保持全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现就我省困难企业缓缴基本养老保险等五项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通知如下:
一、缓缴的范围和期限
在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基金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允许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申请缓缴2012年7月至12月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五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以对应月分别计算,缓缴期1年,缓缴社会保险费的最后还款期限不超过2013年12月31日。
缓缴期间,企业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应继续按月申报;个人应缴纳的部分仍由企业按月代扣代缴。其中,企业缴纳应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医疗保险费不在缓缴范围。
经核准后,困难企业职工在缓缴期间可以正常办理退休、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医疗保险就医报销,正常享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待遇。职工缴费年限连续计算,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计征滞纳金。
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应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缓缴及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协议,缓缴期间企业恢复缴费能力的,可以提前结束缓缴期,按规定正常缴费。
二、困难企业的认定
(一)困难企业的认定标准
要严格界定困难企业范围,准确把握困难企业认定标准,困难企业认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2012年1月1日前已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
2、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我省的产业和环保政策,不属于国家及我省限制性的行业和企业;
3、企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依法组织生产经营活动,不属于被政府责令停产、关闭范围的企业;
4、受国内外经济形势影响,生产经营出现周期性困难,但积极采取措施开展生产自救,且生产经营基础较好,恢复有望的;
5、今年以来与上年同期相比,企业利润下滑,流动性资金严重不足且融资困难,工资支付压力大,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确有困难的;
6、自2011年以来没有裁员或少量裁员且已制定稳定就业岗位措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