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成立担保行业监管委员会。成员单位由市中小企业、工商、公安、发展改革、财政、商务、税务、人民银行、银监局、金融办等单位组成,共同研究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开展联合执法检查活动,解决担保公司经营和监管中出现的重大问题,防范化解行业风险,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二)切实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各级要加强担保行业监管队伍建设。积极引入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辅助开展现场检查。统一建设全市融资性担保行业统计和监管信息平台,融资性担保机构要使用符合监管要求的业务和财务管理信息系统,不断提升非现场监管的时效性和科学性。各县(市、区)要加强对融资性担保行业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从人员、经费等方面保障地方监管部门有效履行职责。市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融资性担保行业监管工作的指导,建立县(市、区)级监管部门履职评价制度,对监管能力明显滞后于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要求的地区,暂停审核设立融资性担保机构。
(三)进一步完善行业准入管理。依法提高融资性担保机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和出资人资格条件。各级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要严格审批流程,通过要件审查、实地调查、约见高管、核查证明材料等,重点对股东持续出资能力及其资金来源的合法性、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从业资格等方面进行审查,从源头上保证融资性担保机构合规经营。
(四)落实担保资本金托管制度。为确保注册资本金的真实性和充足性,担保机构要按规定比例将资本金交由银行托管,同时要与监管部门、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合作协议,任何一方动用资金需经三方同意。
(五)完善担保业务非现场监管和现场监管制度。建立担保机构业务信息管理系统、财务信息管理系统和绩效考核指标体系。深入企业针对经营中的关键环节现场检查,实行高层约谈制度,对于风险大、违规业务多的担保机构,派出专人进驻企业,对其业务进行严格监管,监督清理原有业务,制止新发生违法违规业务。
(六)加强对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认真开展对融资性担保机构董事、监管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前的合规谈话,组织任职资格考试、考核,定期组织政策培训,开展年度履职评价。因不诚信和违法违规操作而被取消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规定年限内不得进入融资性担保行业。
(七)加大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力度。各县(市、区)监管部门要认真落实各项监管措施,严防融资性担保机构非法集资和抽逃资本金等严重违法经营行为,严控直接放贷、受托投资等违规经营行为。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各类表彰奖励,要以其依法合规经营为前提,不得对有违规经营行为的融资性担保机构进行表彰奖励。凡在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中发现融资性担保机构存在违规违法经营问题的,要责令其整改,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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