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管好用好专项资金。充分利用市政府每年在财政预算中安排的5000万元担保行业发展资金,补偿政府出资或出资参股和非政府出资但经政府明确实行风险补偿的担保机构发生的代偿损失或补充风险准备金。支持担保机构开展小型微型企业小额贷款银保业务,对担保机构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的担保费率在3%以下、10万元以内的小额贷款担保,给予0.5%-2%的保费补贴。担保机构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担保费率在3%以下担保业务的,可按规定申请担保资金补助,但最高不超过50万元。同时,对贡献突出、运作规范,有完善的风险控制和财务管理制度,无严重失信不良记录的担保机构进行奖励。
(三)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积极落实对融资性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三年内免征营业税的有关政策规定。
(四)改善抵(质)押登记服务。凡符合要求的工商、房产、国土资源等抵(质)押登记的,登记部门要按照《
担保法》、《
物权法》等有关规定给予办理相关登记手续。融资性担保机构可以查询、抄录或复印与担保合同和客户有关的登记资料,登记部门要提供便利。融资性担保机构办理代偿、清偿、过户等手续的费用,要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减免。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过程中,有关部门不得指定评估机构对抵(质)押物进行强制评估。
(五)营造良好政务环境。各级各有关部门不得干预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日常经营活动,不得指定融资性担保机构为特定项目开展融资担保服务,要为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担保债权保护和追偿提供支持。除监管部门外,其他部门和单位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对融资性担保机构开展检查、评比和达标考核活动。各部门和有关方面可向社会公开的企业信用信息,要向融资性担保机构开放。
(六)推进银担合作。银行业监管部门要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与融资性担保机构合作,创新业务模式,优化审贷流程,在责任明晰的前提下,有选择地与融资性担保机构开展长期、稳定、深入的合作,构建平等、互利、共赢的合作模式。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融资性担保机构根据双方的风险控制能力,合理确定担保放大倍数和风险分担比例,对运作规范、信用良好、资本实力和风险控制能力较强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承保的优质项目,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给予贷款利率优惠。市担保行业监管部门要积极搭建银担合作对接平台,定期评估银担合作情况,为融资性担保业务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环境。
四、健全监管机制,加强科学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