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建立健全风险补偿机制。各级政府要建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的持续补充机制,对为小企业、微型企业和“三农”提供融资担保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按照规定给予风险补偿。
(六)引导提升行业发展水平。鼓励国内大型企业和知名机构依法进入我市融资性担保行业,提升融资性担保机构出资人整体素质。引导融资性担保机构建立符合自身特点、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不断提高承保能力。督促融资性担保机构加强法人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等方面的制度建设,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依法合规经营,提升融资性担保机构可持续发展能力。
(七)促进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积极拓展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等融资性担保业务,以及履约担保等非融资性担保业务,探索推出中小企业集合型债券、银行间市场票据、信托计划等新型担保产品和服务。
(八)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各级监管部门要引导担保机构建立融资性担保行业人才的培养、储备和使用机制,逐步完善融资性担保行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制度和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制度,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各级财政要支持融资性担保行业的业务培训和人才培养。
(九)建立担保行业协会。成立郑州市担保行业协会,作为全市担保行业群众性自律组织。在市监管部门指导下,促进政府和担保机构及中小企业之间的沟通,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并对担保机构实行行业自律,维护担保机构的合法权益。建立担保行业自律机制,共同抵制行业内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合理、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
三、完善扶持政策,优化外部环境
(一)加大财政扶持力度。从2012年开始两年内,对财政出资担保机构资本金比上年增加额,市财政将按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对担保机构开展的担保费率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市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对担保机构开展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和再担保业务,分别按照不超过年担保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县(市、区)担保机构奖励资金由市级和县(市、区)财政按一定比例分别承担。对县(市、区)财政向担保机构补充风险准备金,市财政将给予奖励。各县(市、区)要在财政预算中按照政府出资额不超过5%的比例安排资金,用于补偿政府出资或出资参股和非政府出资但经政府明确实行风险补偿的担保机构发生的代偿损失或补充风险准备金。支持担保机构化解风险,市政府将选择一批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作为试点,对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的下游企业进行贷款补贴和担保费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