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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管理规定

  第二十九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的,应予回避:
  (一)专家来自申报医院的;
  (二)专家与申报医院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三)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申报医院提出的其他合理理由的。
  第三十条 申报医院不得以任何名义向专家组成员馈赠礼品、有价证券、代币券(卡)以及发放劳务费用等。
  第三十一条 委员会委员、评审工作人员和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应严格遵守评审纪律,不得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之便收受财物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专家违反评审纪律,造成不良后果的,省卫生行政部门取消其委员或者专家库成员资格,同时取消其参与省卫生行政部门各类专业评审的资格并通报其所在单位;对违反评审纪律的评审工作人员,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二条 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实行开放式动态管理,每5年一个周期。周期届满后由办公室重新组织考核,期末考核合格者继续确认为省级临床重点专科;不合格的,撤销其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称号,并取消其下一周期的申报资格。
  第三十三条 在评审周期内,省级临床重点专科每年应当将本专科本年度的运行情况于次年2月10日前上报办公室备案。省属三级医院直接上报,各州(市)属三级医院应当经所属州(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再予以上报。
  第三十四条 省卫生行政部门对已确认的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在周期内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抽查考核。抽查考核内容包括医疗技术水平的发展、临床服务能力的提高、专科辐射能力的发挥、人才队伍的建设、运行情况的上报、质控工作的开展等。
  对抽查考核不合格的专科,予以通报并限期整改,连续两次抽查考核不合格的,撤销其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称号,并取消其下一周期的申报资格。
  第三十五条 医院要将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的建设与医院整体发展规划有机地结合起来,对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的建设与发展应当在经费、人员、机制上予以保证,重点支持。
  第三十六条 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的建设和发展纳入当地医疗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和措施,保证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的良性运转,充分发挥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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