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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申报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所在医院为三级医院;
  (二)能独立并常规开展本专业诊疗技术,整体技术水平处于省内先进行列;
  (三)具有独立开展与省级临床重点专科诊疗技术发展相适应的实验研究能力;
  (四)学科带头人在国内或者省内本专业学术领域有一定的知名度,在专科发展中能起领头作用;
  (五)人才形成梯队,年龄结构、知识结构、职称结构及学历结构比例合理,有一支素质较高的后备人才队伍;
  (六)具有满足本专科业务需要的设施和设备;
  (七)有独立病区,临床科室病床数≥40张(有关管理规范中有具体要求的,病床数从其规定),病床使用率≥85%,住院患者中危重症患者比例≥40%,具有较强的医疗服务和医疗技术辐射能力。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报省级临床重点专科:
  (一)违反卫生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擅自开展医疗技术项目的;
  (二)独立并常规开展的必备诊疗技术项目小于总数的95%;
  (三)截止申报当年,发生经鉴定为二级及以上医疗事故负主要责任以上未满3年的;或者州(市)级及以上医学会已经受理,正在鉴定过程中的医疗事故争议的;
  (四)在医德医风、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五)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出现人员伤亡,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六)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违纪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七)未按照省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全面参与本省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的。
  第十六条 凡申报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的医院,应当向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云南省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申报书》,一式10份;
  (二)能够说明专科水平的文字材料以及相关资料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七条 州(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州(市)级三级医院申报工作的指导与监督,并组织初评,包括对医院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和现场检查,在通过初评的专科申报书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按照规定时间报送办公室。省属三级医院直接报送办公室。
  第十八条 州(市)卫生行政部门要确保辖区内医院申报和初评工作的严肃性、公正性和公平性,并确保医院申报的材料真实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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