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评审专家库由专业技术专家库和医疗管理专家库组成。
第九条 专业技术专家库成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良好的科学精神、职业道德,公道正派,对省级临床重点专科评审工作有较高的积极性;
(二)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较强的业务能力,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丰富的临床实践经验,熟悉本专业领域的国内外发展动态,在本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三)受聘于三级医院,担任相应专业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4年以上;
(四)身体健康,能胜任省级临床重点专科评审工作。
第十条 医疗管理专家库成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良好的科学精神、职业道德,公道正派,对省级临床重点专科评审工作有较高的积极性;
(二)有丰富的管理知识、较强的管理能力和较高的管理水平,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丰富的医疗管理经验,熟悉医疗管理领域的国内外发展动态,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三)受聘于医疗机构或省级卫生监督机构,在院级或者医务管理岗位工作4年以上或者在省级卫生监督机构中从事医疗卫生监督工作4年以上;
(四)身体健康,能胜任省级临床重点专科评审工作。
第十一条 专家库成员聘用期为5年。如有以下情形之一者,由委员会终止聘任:
(一)经查实违反评审纪律的;
(二)因健康原因不能胜任评审工作的;
(三)技术专家变更与所在单位聘任关系的;
(四)管理专家调离医疗机构或者医疗卫生监督岗位的;
(五)发生重大医疗事故的责任人;
(六)受刑事处罚或者纪律处分的;
(七)不服从工作安排的。
第十二条 评审监察组由省卫生行政部门纪检监察机构、相关学(协)会人员组成,负责全程监督评审工作,确保评审工作公正、公平。
第三章 申 报
第十三条 凡经省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确认的三级医院,符合卫生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规定的二、三级临床科目以及部分一级临床科目、少数与临床医学相关的医学科目,对照《云南省省级临床重点专科评分标准》,自评达标,可以申报省级临床重点专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