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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三)营造敬老社会氛围,保障老年人各项合法权益
  1.大力弘扬孝亲敬老传统美德。强化尊老爱幼家庭美德建设,提倡亲情互助,鼓励老年家庭成员共同生活或就近居住,减少老年空巢现象,营造温馨和谐的家庭氛围,发挥家庭养老的基础作用,提高老年人居家养老的幸福指数。
  2.继续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认真贯彻实施老年优待政策的相关规定,将老年人优待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体系,建立督查和奖惩制度,保证全市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免费乘坐公交车等各项优待政策落到实处。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老年人的实际需求,修改完善老年优待办法,让老年人在养老、医疗、生活、文体休闲、维权服务等方面享受更多的社会优待,共享社会经济发展成果。
  3.全面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河南省老年人保护条例》纳入普法计划,实行目标管理,城市老年法律宣传普及率不低于90%,农村不低于80%。进一步完善老年法律援助与法律服务网络,为老年人提供及时、便利、高效的法律服务。充分发挥基层老年人协会组织在反映和集中民意、协调涉老纠纷中的作用,及时化解涉老矛盾。举办法律讲座,增强社区居民的法律意识,帮助老年人依法获得法律援助。开展金融、理财和防欺诈等方面的宣传教育,维护老年人的经济安全。
  (四)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积极贯彻“优先发展养老服务”的方针,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豫政〔2011〕80号),建立健全与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养老为依托、机构养老为支撑,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网络,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服务层次多样化、服务方式社会化、服务队伍专业化,运行机制顺畅、服务品质优良、监督管理到位、可持续发展的养老服务体系。以适度普惠的原则,确定养老服务发展目标。到2015年,养老服务机构床位数达到每千名老人30张;城市社区及农村社区普遍建立居家养老服务网点(站)。
  1.加快养老服务基础设施建设。要将养老服务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统筹协调,合理布局。加强对土地等资源的统筹协调,规划安排老年设施用地,在城乡建设、旧城改造、住宅小区开发时保证一定数量的老年设施和场所,在闲置厂房、宾馆、幼儿园、小学、职工医院以及乡镇合并过程中的办公房进行调整流转时,优先考虑养老服务设施需求。
  2.大力开展居家养老服务。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郑政〔2012〕13号)要求,加快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通过建立服务组织、完善服务设施、拓展服务内容,为居家生活的老年人提供定点和上门服务,满足老年人日常照料、生活护理、精神慰藉等方面的社会需求。在“十二五”期间,加快县(市、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加强社区(村)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托老站)建设,对建成合格投入运营的,市财政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到“十二五”末,居家养老服务网点(站)建设覆盖城市所有街道、社区和80%以上的乡镇、60%以上的行政村,老年人普遍享受到居家养老服务,基本形成多形式、广覆盖的居家养老服务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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