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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重点发展郑东新区总部基地及金融集聚区有关问题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重点发展郑东新区总部基地及金融集聚区有关问题的通知
(郑政文〔2012〕17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河南加快建设中原经济区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32号),进一步加快和繁荣郑州新区总部经济及现代金融业发展,不断扩大产业集聚效应,提升城市品位和竞争力,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现就重点发展郑东新区总部基地及金融集聚区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重点发展总部基地及金融集聚区用地范围
  将郑东新区范围内规划确定的总部用地及金融集聚区设定为重点发展总部基地及金融集聚区用地区域。
  二、重点发展总部基地及金融集聚区供地政策
  (一)实行产业准入制度对拟以新征建设用地方式入驻郑东新区的企业总部及现代金融机构等重点培育产业项目,实行产业准入制度,加强准入管理。具体由郑东新区依据《郑东新区管委会关于加强重点培育产业准入管理工作的通知》(郑东文〔2011〕221号)文件制定的总部基地及金融集聚区项目准入标准,合理确定总部基地及金融集聚区土地竞买人资格条件,并在土地出让方案中予以明确。郑东新区负责对拟入驻上述区域的产业项目进行准入审核,通过审核的准予其参加相关土地竞买活动。
  (二)切实加强用地保障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前提下,将总部用地及金融集聚区用地优先纳入年度土地报批及供应计划,优先保障通过准入资格审核的产业项目用地需求。
  (三)严格企业土地开发利用诚信管理凡在郑州新区区域内有严重违反土地出让合同、闲置土地、囤地炒地、土地开发规模超过实际开发能力或有法律法规不允许的其他行为,均纳入新区土地开发利用诚信档案“黑名单”,该类企业法人、个人或其他组织五年内不得参与郑州市土地竞买活动。
  三、重点发展总部基地及金融集聚区土地利用监管
  (一)总部基地及金融集聚区范围内用地项目须严格按照已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不允许改变用地性质,不允许建设住宅或公寓,不允许开发建设对外销售的房地产项目。
  (二)异地企业申请总部用地时应承诺在取得总部用地后2年内将总部迁入郑东新区,在总部迁入郑东新区后的下一年度缴入区级税收不低于5000万元,并按照土地成交价格的50%提供履约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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