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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教育基金会关于做好2012年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等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


  2.各地在推荐申报时,要统筹考虑不同层次教师的特点,要努力做到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盟市所属高等院校、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幼儿园、民办学校、教师进修学校、师范学校和教育管理机构等均有代表。

  3.自治区组织评审后,评选结果将在内蒙古教育网(www.nmgov.edu.cn)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将及时调查,经核查确有问题的将取消资格(空出名额不再递补)。

  五、评选要求

  1.要向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广泛宣传评选条件、程序和有关规定,充分依靠广大教职工,民主评选,严格考核,公正推荐。评选推荐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实事求是、优中选优、宁缺毋滥的原则。

  2.评选要向教学第一线的教师倾斜,要向条件艰苦的农村、牧区、少数民族学校倾斜。各地在推荐的候选人中,县镇以下(不含县镇)的农村牧区中小学教师应占一定比例。在同等条件下,城镇中小学校要优先推荐有在农村牧区学校任教经历的或参加支教工作的;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推荐少数民族教师。

  3.学校的校长(含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和其他行政管理人员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管理人员的推荐人数,要严格控制在各地推荐总人数的10%以内,超出这一比例,将对当地参评人员进行调整,空出的名额从其他盟市和单位补充。

  推荐自治区级优秀候选人,一般应从获得过旗县级以上奖励的人员中产生。如事迹特别突出,亦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六、奖励方式

  奖励工作坚持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自治区将为获奖人员颁发荣誉证书和纪念品。获奖人员的有关材料存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职务晋升的依据。

  七、组织领导

  为了加强对表彰工作的领导,自治区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民教育基金会组建了教育系统表彰奖励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教育厅人事处,负责评选表彰的日常工作。

  各盟市有关单位要相应成立表彰奖励工作领导小组,并在教育行政部门设立办公室。同时在做好自治区评选推荐工作的基础上,积极开展本地区的表彰奖励活动。请各地务于2012年7月20日前将领导小组和办公室成员名单及联系电话报自治区教育厅人事处。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人民教育基金会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协调配合,加强指导和调查研究,严格执行政策,坚持评选条件、程序,充分发挥民主,严明评选纪律,进一步增强评选推荐工作的透明度,保证评选奖励工作的公正性、公平性,有效发挥表彰奖励工作的教育作用和激励作用。

  八、报送材料及时间要求

  为确保评审工作的顺利进行,请各地务于2012年7月30日前报送下列材料:

  1.盟市开展教育系统评选推荐工作报告(包括评选工作程序、评审委员会组成情况、民意测评结果、评审结果、公示情况等)。

  2.自治区优秀教师、自治区优秀教育工作者、自治区中小学优秀班主任、自治区优秀德育工作者审批表及上述人员推荐名单各一式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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