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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教育基金会关于做好2012年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等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教育基金会关于做好2012年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等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
(内教人字〔2012〕37号)


各盟市教育(教体)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包头市公务员局,各盟市人民教育基金会,各直属高等院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内蒙古师范大学附属中学:

  为进一步激励我区教育系统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在深化教育改革、推进素质教育、实施教育创新、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和贡献,吸引更多优秀人才投身教育事业,根据自治区教育厅、劳动人事厅《转发国家教育委员会〈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奖励暂行规定〉的通知》(内蒙教师管发[1993]4号)的有关规定,自治区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民教育基金会决定于2012年教师节联合表彰一批“自治区优秀教师”、“自治区优秀教育工作者”、“自治区中小学优秀班主任”和“自治区优秀德育工作者”,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奖励名额

  自治区拟评选表彰“自治区优秀教师”280名、“自治区优秀教育工作者”30名、“自治区中小学优秀班主任”60名、“自治区优秀德育工作者”70名。

  二、评选范围

  在我区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从事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管理服务工作三年以上,且2009年以来取得显著成绩的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其中,“自治区优秀教师”的参评对象为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师;“自治区优秀教育工作者”的参评对象为各级各类学校的校长、学校其他管理人员及其他教育机构管理人员;“自治区中小学优秀班主任”的参评对象为中小学校的班主任;“自治区优秀德育工作者”的参评对象为各级各类学校从事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人员及高等院校的专职辅导员。

  学校中担任厅(局)级(含)以上职务的领导干部不参加上述各类先进的评选。曾获得过自治区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民教育基金会授予上述相同称号表彰奖励的人员,原则上不再参加本次同一称号的评选。

  三、评选条件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求真务实,勇于探索,锐意改革,开拓创新,模范履行岗位职责,无私奉献,师德高尚,能够充分展现新时期人民教师和教育工作者的光荣形象,具有较好的群众基础。

  (一)申报“自治区优秀教师”和“自治区优秀教育工作者”,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积极实施素质教育,热爱学生,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在培养符合社会需要的人才方面成绩突出;

  2.高质量地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努力推进教育创新,在教学改革、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方面成绩突出;

  3.在教育教学研究、科学研究、技术推广等方面取得创造性的成果,产生较高的科学价值或者明显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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