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获得四川泡菜十强企业称号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撤销其称号:
(一)转让或扩大适用范围者;
(二)超过有效期未重新申请或重新申请未获得认定者;
(三)产品质量发生重大事故,生产经营出现重大问题者;
(四)在认定认定过程中弄虚作假者;
第二十条 “组委会”对获得四川泡菜十强企业称号企业,进行定期、不定期的质量和信誉检查,申请人应主动配合。
第二十一条 参与认定工作的有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在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泄漏申请者产品机密或者干扰认定工作导致认定不公正者,依照有关规定,由相关单位做出行政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组委会”举报四川泡菜十强企业认定工作中存在的违纪违法问题,也可向“组委会”申诉对四川泡菜十强企业认定工作的不同意见。申诉人、举报人应当提供书面材料,标明真实身份,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组委会”对举报、申诉的问题进行调查,并做出答复,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保护举报、申诉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企业,一经查实,取消该企业四川泡菜十强企业资格,并通报相关部门,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四川泡菜国际展销会组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编号:
四川泡菜十大企业认定申请表
(2012年)
申请人名称: (盖章)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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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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