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 具有较强的自主研发能力。
(七)企业近三年来未出现过质量安全事件。
第十条 申报四川泡菜十强企业认定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四川泡菜十强企业申请表》;
(二)商标注册证书复印件;
(三)法人登记证明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等证书的复印件;
(五)原料无公害认证证书复印件,产品绿色、有机认证中的任一证书复印件;
(六)当地税务部门提供的税收证明复印件;
(七)出口量、出口国和出口额的相应证明复印件,商品国外注册的相关证明;
(八)省级及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证书、ISO9000认证、QS认证等,相关专利证书的复印件。
(九)《四川泡菜十强企业认定申报表》需要的其他相关证书、证明复印件。
第四章 评价原则
第十一条 以企业生产规模、市场销售、外销出口、实现利税、带动农民增收、技术创新、质量保证、品牌创建、市场开拓等内容为主要评价指标。
第十二条 综合评价中评分标准的制定、不同评价指标权数的分配、不能直接量化指标的评价方法、评价中复杂因素的简化及综合评价结果的确定等,均由“组委会”确定。
第五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三条 申请人直接从四川农业信息网(http://www.scagri.gov.cn)或四川省泡菜协会网(http://www.sichuanpaocai.net)上下载《四川泡菜十强企业认定申请表》。
第十四条 向“组委会”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 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进行现场考查。
第十六条 “组委会”认定专家组对审查合格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认定,认定并初步确定出四川泡菜十强企业名单。将确定的四川泡菜十强企业名单在四川泡菜网、四川农业信息网公示。
第十七条 “组委会”在中国四川泡菜国际展销会开幕式上颁发四川泡菜十强企业证书。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在有效期内,证书拥有人可以在产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它业务活动中使用“四川泡菜十强企业”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