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四川泡菜”是指以四川生产的特色蔬菜为主要原料,在四川区域内通过以乳酸菌为主的优势微生物发酵而成的传统发酵蔬菜制品。按原料或加工工艺不同将四川泡菜分为三大类:泡渍类、调味类、其他类。
第三条 认定范围以四川境内主产蔬菜品种为主要原料生产加工的四川泡菜企业。
第四条 四川泡菜十强企业认定工作实行以市场评价为基础,以政府推动、监督为保证,以全面提高泡菜产品质量和竞争力为核心的总体推进机制,充分宣扬四川泡菜。
第五条 四川泡菜十强企业认定工作坚持无偿、自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第四届中国四川泡菜国际展销会组委会(简称“组委会”)负责组织2012年四川泡菜十强企业的认定及发布和发证等工作。“组委会”由省农业厅、省商务厅、省质监局、省旅游局、省工商联、省工商局、省经信委等部门组成。
第七条 “组委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四川省泡菜协会办公室,负责四川泡菜十强企业的日常认定管理工作。
第八条 “组委会”聘请有关方面专家组成认定专家组,认定专家组在“组委会”的领导下开展认定工作。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九条 申请参评的泡菜企业,原则上应符合基础好、有优势、有特色、有前景且助农增收效果明显的条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省级及以上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企业的产品生产符合《四川泡菜生产规范》,产品质量符合《四川泡菜标准》;
(二)企业建立了文件化管理体系,有健全的质量控制体系和环境保护体系,有自身的原料和产品的检测室,产品质量责任可追溯;
(三)企业年泡菜销售收入在3000万元以上,产品有固定的生产基地,企业批量生产三年以上;
(四)原料在四川省内生产且获得有无公害认证,对农户带动有一定的生产规模。产品销售额或产值在本企业泡菜销售额或产值中占一定比例;
(五)企业有稳定的销售渠道和完善的售后服务,消费者对产品的市场认知度和喜爱度较高,企业在市场上或业界有一定知名度。